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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新航起诉宁德时代等公司专利侵权,诉讼金额超 10 亿元

编辑:电脑系统网 2024-10-19 来源于:电脑系统网

电脑系统网 10 月 19 日新闻,中创新航 10 月 18 公告称,该公司最近向湖北省和江苏省高等人民法院提起了四起诉讼,该公司侵犯了宁德时代和其他公司的专利权,总诉讼金额已达到 10.07 1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计算机系统网络整理了以下四个诉讼内容:案件1

专利名称:电池装置和电池装置的装配方法

专利号:202210155731.8

原告:中创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武汉东西湖分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202210155731.8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和承诺销售侵权产品。

命令宁德时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时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 设备。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5 亿元。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权利保护的合理支出 200 万元。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武汉东西湖分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二

专利名称:电池组及电池装置:

专利号:202210302091.9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武汉东西湖分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一 202210302091.9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承诺销售侵权产品。

命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 设备。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5 亿元。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权利保护的合理支出 200 万元。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武汉东西湖分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三

专利名称:液冷板电池模块

专利号:201820895186.5

原告:中国创新航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 (武汉) 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 (武汉) 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201820895186.5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和承诺销售侵权产品。

命令宁德时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 设备。

命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5.6 亿元。

命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 200 万元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 (武汉) 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四

专利名称:一种电池包

专利号:202222803519.6

原告:中创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法院命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202222803519.6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承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法院命令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202222803519.6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命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4 维权合理费用亿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 100 万元;

法院命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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